在實踐中,受各種主觀因素因素的影響,電氣火災痕跡物證制備裝置收集到的直接證據及其所做出的詳細說明,往往不能令被告方相信,但僅限于專業技能不夠,被告方就算滿腹狐疑,也無法明確提出強有力的原因。
,務必有電。評定電氣設備緣故引起火災,必須要在著火前有效期限內,配電線路及用機器設備處在插電和通電情況,不然,可以看作火災事故與電不相干。
次之,可以確認存有故障原因。電氣設備緣故引發火災后,通常是在線路及設備中留有故障原因,假如經現場勘查并沒有獲取到直接證據能證明存有曾出現過故障故障原因,則不能湊合列入火災事故。
再度,故障原因與起火點彼此相匹配。假如故障原因避開起火點或基本無聯絡,則無法覺得氣是由電造成。但應該考慮常見故障電(火苗)弧濺出的影響因素,一般來說電(火苗)弧濺出的垂直距離,以故障原因為圓心,半經在幾十厘米至2米的范圍之內,具體取決于深度和暴發力。超過這個數值便能提出異議。
終,查清易燃物特性,決定是否足夠被電孤點燃。短路故障過程中產生的電孤環境溫度不一樣,動能大小不一。雖然達2000℃左右,“但是由于一瞬間消失,不一定每一次短路故障都可以著火,而是通過易燃物的特性、易燃性度與電孤的延續時間來確定”。銅導線電孤除具有使綿軟、碎渣易燃物燃燒外,不具備點燃硬度高無儲熱特點燃料燃燒能量。鋁芯電纜電孤可點燃打印紙張、草類植物、木渣、純棉布等著火。
需要注意的是,火災調查同時又是證據審查的一個過程,按相關規定,只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才可以評定實際很明確的火災原因。在實踐中,火災事故現場通常遭到受到破壞,未找到有效證據,因此發生“也不排除”結果,或無法評定緣故,是不可避免的。